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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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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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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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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期间统筹推进城市基础建设《规划》围绕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出4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能力。二是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形成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三是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四是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智慧化转型发展。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超大特大城市“城市病”将得到有效缓解!《“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印发实施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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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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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期间统筹推进城市基础建设《规划》围绕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出4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能力。二是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形成区域与城乡协调发展新格局。三是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四是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智慧化转型发展。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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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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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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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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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气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内涝防治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规范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表述。各级气象部门在发布涉及城市排水防涝的预报预警和统计分析信息时,要明确表述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过程降雨量(毫米)等。在发布面向公众的暴雨预警信号时,要公布蓝、黄、橙、红预警信号等级所对应的降雨量及公众需采取的防范措施。二、规范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和内涝防治标准表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确定和发布本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时,不宜简单表述为“×年一遇”,要将“×年一遇”转换为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毫米数。其中,雨水管渠设计标准转换为“×毫米/小时”;内涝防治标准转换为“×毫米/24小时”。三、及时修(制)订暴雨强度公式。各地要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有关标准,根据最新降雨统计分析数据变化,及时修订本地暴雨强度公式,原则上应每隔5年修订一次;城市规模较大、降雨分布不均的城市,应根据降雨分布情况分区域编制暴雨强度公式。降雨统计分析数据不足、尚未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的城市,应加强数据积累,暂时参考使用气候特征相似的临近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四、强化防灾避险提醒。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结合历史数据,运用科学方法,研判本城市可应对的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当预报降雨量超出应对能力时,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醒公众防灾避险。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城市内涝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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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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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气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内涝防治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规范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表述。各级气象部门在发布涉及城市排水防涝的预报预警和统计分析信息时,要明确表述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过程降雨量(毫米)等。在发布面向公众的暴雨预警信号时,要公布蓝、黄、橙、红预警信号等级所对应的降雨量及公众需采取的防范措施。二、规范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和内涝防治标准表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确定和发布本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时,不宜简单表述为“×年一遇”,要将“×年一遇”转换为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毫米数。其中,雨水管渠设计标准转换为“×毫米/小时”;内涝防治标准转换为“×毫米/24小时”。三、及时修(制)订暴雨强度公式。各地要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有关标准,根据最新降雨统计分析数据变化,及时修订本地暴雨强度公式,原则上应每隔5年修订一次;城市规模较大、降雨分布不均的城市,应根据降雨分布情况分区域编制暴雨强度公式。降雨统计分析数据不足、尚未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的城市,应加强数据积累,暂时参考使用气候特征相似的临近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四、强化防灾避险提醒。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排水)、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结合历史数据,运用科学方法,研判本城市可应对的最大小时降雨量(毫米/小时)、最大24小时降雨量(毫米/24小时)。当预报降雨量超出应对能力时,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醒公众防灾避险。转自: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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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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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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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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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8月1日起施行!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为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全省按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详情请见:8月1日起施行!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8月1日起,两部四川“智慧旅游”建设地方标准将实施日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导编写的《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智慧旅游饭店建设指南》两部省级地方标准获批发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对旅游城市信息化建设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描述,对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采用的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出了基础技术要求。《智慧旅游饭店建设指南》主要包括基础建设、智慧旅游饭店应用系统、智慧旅游饭店大数据中心(智慧大脑)、智慧化系统平台、建设保障体系5个方面。两部指南的发布,将助力我省加快文旅数字化转型发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8月1日起实施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明确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规定了林木采伐的术语和定义、商品林采伐、公益林采伐、森林更新、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安全生产与森林防火、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所有林木的采伐活动,不适用药用、果用等经济林。8月1日起,成都老年卡将在14个区之间实现公交线路互刷互通据成都天府通公司消息,8月1日起,成都老年卡就要在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
@ 四川人,8月这些新规即将实施!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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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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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8月1日起施行!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为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全省按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详情请见:8月1日起施行!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8月1日起,两部四川“智慧旅游”建设地方标准将实施日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导编写的《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智慧旅游饭店建设指南》两部省级地方标准获批发布,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对旅游城市信息化建设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描述,对县域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指南采用的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出了基础技术要求。《智慧旅游饭店建设指南》主要包括基础建设、智慧旅游饭店应用系统、智慧旅游饭店大数据中心(智慧大脑)、智慧化系统平台、建设保障体系5个方面。两部指南的发布,将助力我省加快文旅数字化转型发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8月1日起实施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明确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规定了林木采伐的术语和定义、商品林采伐、公益林采伐、森林更新、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安全生产与森林防火、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所有林木的采伐活动,不适用药用、果用等经济林。8月1日起,成都老年卡将在14个区之间实现公交线路互刷互通据成都天府通公司消息,8月1日起,成都老年卡就要在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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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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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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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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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规范企业三类“安管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配备管理,防止企业因“安管人员”转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安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证书被企业擅自变更影响正常执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8〕5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会对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从事具体施工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因转出“安管人员”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上应先补足“安管人员”,“先入后出”或者“同入同出”,确保“安管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二、为保障“安管人员”合法权益,企业申请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手续的,需提供证明“安管人员”本人真实意愿的材料,如“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或本人持证(身份证和“安管人员”证书)表明变更意愿的视频材料。为更好地为企业和“安管人员”服务,我厅将加快推行“安管人员”网上实名认证和电子证书,进一步简化“安管人员”考核办证和变更手续。 三、对企业转出“安管人员”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及时补足的,我厅将在官网(http://jst.sc.gov.cn)进行公告,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安管人员”证书变更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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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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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规范企业三类“安管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配备管理,防止企业因“安管人员”转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安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证书被企业擅自变更影响正常执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8〕59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会对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从事具体施工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因转出“安管人员”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上应先补足“安管人员”,“先入后出”或者“同入同出”,确保“安管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二、为保障“安管人员”合法权益,企业申请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手续的,需提供证明“安管人员”本人真实意愿的材料,如“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或本人持证(身份证和“安管人员”证书)表明变更意愿的视频材料。为更好地为企业和“安管人员”服务,我厅将加快推行“安管人员”网上实名认证和电子证书,进一步简化“安管人员”考核办证和变更手续。 三、对企业转出“安管人员”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及时补足的,我厅将在官网(http://jst.sc.gov.cn)进行公告,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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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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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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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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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8〕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办事的效能,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改为通过新版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核定,同时发放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需办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证书业务前须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申请法人用户注册,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依申请服务--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提出《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业务申请。 (二)施工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以下说明选取省外或省属、市(州)后填报相关资料。 1.省外入川施工企业,选取“省外企业”。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省属企业”。 3.在省内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市(州)企业”中相对应的所在市(州)。 (三)申办《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信息及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转让、借用、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对违规施工企业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申办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事项通过新系统上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关于做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全程电子化办理工作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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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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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8〕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办事的效能,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改为通过新版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核定,同时发放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需办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证书业务前须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申请法人用户注册,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依申请服务--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提出《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业务申请。 (二)施工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以下说明选取省外或省属、市(州)后填报相关资料。 1.省外入川施工企业,选取“省外企业”。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省属企业”。 3.在省内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市(州)企业”中相对应的所在市(州)。 (三)申办《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信息及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转让、借用、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对违规施工企业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申办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事项通过新系统上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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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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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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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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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泰山) 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再迎利好政策。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新闻通气会上明确部署:6月10日起,四川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境内企业在四川省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企业开户环节减少,开户时间缩短,将极大便利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宣布,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四川省自2019年6月10日起,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根据规定,企业向四川省所有对公银行网点提交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来源:成都日报
6月10日起 四川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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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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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泰山) 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再迎利好政策。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新闻通气会上明确部署:6月10日起,四川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境内企业在四川省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企业开户环节减少,开户时间缩短,将极大便利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支付结算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宣布,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四川省自2019年6月10日起,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根据规定,企业向四川省所有对公银行网点提交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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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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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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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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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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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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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 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二、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3),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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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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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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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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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8〕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办事的效能,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改为通过新版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核定,同时发放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需办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证书业务前须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申请法人用户注册,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依申请服务--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提出《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业务申请。 (二)施工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以下说明选取省外或省属、市(州)后填报相关资料。 1.省外入川施工企业,选取“省外企业”。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省属企业”。 3.在省内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市(州)企业”中相对应的所在市(州)。 (三)申办《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信息及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转让、借用、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对违规施工企业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申办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事项通过新系统上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关于做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全程电子化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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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8〕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办事的效能,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自2019年4月30日零时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改为通过新版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核定,同时发放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需办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证书业务前须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申请法人用户注册,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依申请服务--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提出《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办理业务申请。 (二)施工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以下说明选取省外或省属、市(州)后填报相关资料。 1.省外入川施工企业,选取“省外企业”。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省属企业”。 3.在省内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施工企业,选取“市(州)企业”中相对应的所在市(州)。 (三)申办《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承诺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信息及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转让、借用、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对违规施工企业收回其证书,一年内不再申办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事项通过新系统上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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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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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